合約樣本

圓滿喵星人生計畫【合約編號:________】

立契約人:                          (下稱甲方)

 星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由乙方辦理寵物往生後之禮儀服務,雙方權利義務約定如下:

【契約審閱期間】

□1.本契約於簽訂前,業經甲方於民國(下同)__年__月__日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並經乙方銷售人員完整說明,已確實理解本契約之全部內容,除對於本契約內容無異議外,並願受本契約之全部內容規範。

□2.乙方銷售人員已確實告知甲方本契約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惟因甲方有即刻取得乙方所提供寵物禮儀服務之需求,故甲方同意於乙方銷售人員完整說明本契約內容,且已於__年__月__日當場詳細審閱本契約,並已確實充分理解本契約全部內容之情況下,與乙方簽訂本契約,甲方並同意嗣後不得以乙方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為由主張本契約內容無效。_________(甲方簽章)

  1. 契約標的

本契約係由乙方提供甲方特定單一寵物之禮儀服務。

  1. 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1.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寵物禮儀服務項目【圓滿喵星人生計畫】,【圓滿喵星人生計畫】包含如下:

1.1【寵物健康檢查】如附件一所示之。

1.2【寵物生命禮儀】流程如附件二所示之。

1.3【5分鐘專屬寵物影片回顧】如附件三所示之。

  1.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之服務,以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市、嘉義縣市、雲林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為服務範圍。
  2. 服務費用與付款方式

□【圓滿喵星人生計畫】寵物禮儀服務

  1. 甲方所購買本契約之寵物禮儀服務,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整,甲方應於簽立本契約後三日內一次給付予乙方。
  2. 【加購項目】

甲方所購買下列寵物平安燈:

□【寵物平安燈】

以上勾選項目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整,甲方應於簽立本契約後三日內一次給付予乙方。

  1. 前項寵物禮儀服務總價款之付款方式如下:

□現金:

□匯款:

□刷卡:

□其他:______。

  1. 甲方未依本條約定之方式繳清本契約之服務費用總價時,乙方得拒絕履行本契約之服務項目;甲方逾期一個月未繳納,,雙方逕行解除本契約。
  2.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予甲方。
  3. 甲方購買【寵物生命禮儀】、【5分鐘專屬寵物影片回顧】、【寵物健康檢查】項目者,乙方應無償提供「簡易場地佈置」。「簡易場地佈置」由乙方依場地狀況於場地實際佈置情形為準,如甲方有特殊佈置之需求,乙方得協助購買與佈置,乙方為達甲方需求所購置之商品及其他必要費用,乙方將另行與甲方請領,未包含在本條第一項之服務費用總價內。
  4. 甲方繳納予乙方之款項,應開立發票予甲方。但前項因甲方特殊佈置需求之乙方墊付款,不在此限。
  5. 契約之履行
    1. 甲方需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寵物禮儀服務時,應以電話之方式或通訊軟體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履行本契約之寵物禮儀服務時,於24小時內至甲方指定地點接運寵物遺體,惟甲方所指定之地點不得超過本契約之服務範圍。
    2. 甲方需乙方履行本契約之寵物禮儀服務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第二條第1項所載【圓滿喵星人生計畫】禮儀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乙方得提供當時同級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第二條第3項無償贈送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乙方得提供當時同級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4. 甲方應尊重乙方之專業,配合乙方提供所需資訊及相關證件,以利乙方依本契約完成服務,如因甲方拒絕或無法配合提供,致無法完成服務或致服務有瑕疵時,由甲方自行負責。
  6. 同級品服務之替代

乙方於提供禮儀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載之禮儀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由乙方提供當時同級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1. 權利之轉讓
    1.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履行本契約寵物禮儀服務前,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 甲方有告知前項受讓人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之責任,且應備妥乙方要求之相關文件後,與受讓之第三人至乙方服務據點辦理轉讓本契約之手續,並支付每次1000元之轉讓手續費,由乙方於本契約附件四之確認欄位蓋章後,始生轉讓之效力。
    3. 若甲方未依前項方式辦理本契約之轉讓,則受讓人無請求乙方履行本契約履行之權利,甲方與受讓人間因此所生一切民、刑事責任均與乙方無涉。
  2. 約定送達方式及處所
    1.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或履行本契約所生之往來,均應以書面採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2. 前項掛號信函應寄送至下列地址後,始為送達: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495號10樓

  1. 任一方前項地址有所更動時,甲方應於主動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者,仍以寄送至原留地址時,生送達之效力。
  2. 契約之修改
    1. 本契約書之修正,非經甲、乙雙方以書面確認並簽章後,不生效力。
    2. 若因法令之訂定或變更,致本契約需進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以附件之方式,進行本契約之修正。
  3. 契約之終止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甲方依本契約所繳納之費用,應作為賠償乙方之違約金,不得請求返還。
    2. 因天災之不可抗力或法令之增訂、變更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或雙方不同意依法令變更後之條件,本契約即終止,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依本契約所繳納之費用。
  4. 繼承
    1. 甲方於通知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禮儀服務前死亡,甲方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
    2. 甲方之法定繼承人應持本契約、甲方之死亡證明等文件向乙方辦理繼承人之登記。
  5. 爭議解決

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書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本誠信原則盡力協調解決,如未能解決者,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居所地址:

聯絡電話:

乙    方:星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戴承宏

統一編號:

地    址:      台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495號10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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